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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信豐縣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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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豐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信豐縣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縣直、駐縣有關單位:

  《信豐縣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試行)》業經427日縣政府第12次常務會討論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2525日    


信豐縣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綠地的管理,維護城市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綠化的需要,對公園綠地(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等各類城市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明確予以界定,并進行嚴格保護和管理的控制線。

第四條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縣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線管理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劃定、嚴格控制、有效保護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是各單位和個人應盡的義務。

第七條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水塘、濕地、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范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八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園綠地(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動物園、專類公園-植物園、專類公園-歷史名園、專類公園-遺址公園、專類公園-游樂公園、專類公園-兒童公園、專類公園-健身公園、專類公園-濱水公園、專類公園-紀念公園、游園)廣場用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居住區用地附屬綠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附屬綠地、工業用地附屬綠地、物流倉儲用地附屬綠地、公用設施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風景游憩綠地-風景名勝區、風景游憩綠地-森林公園、風景游憩綠地-濕地公園、風景游憩綠地-地質公園、風景游憩綠地-野生共植物園、區域設施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等,應當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區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于20%;

(三)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四)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應達20%以上,其他道路都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綠化。

城市內河、湖等水體岸邊應當進行綠化,重點地段應當逐步建成河濱公園、湖濱公園。

屬于舊城改造區的,可以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執行。

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對未能按原規劃設計方案完成綠化的,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施工單位進行綠化,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不得破壞園林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十二條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三條因城市規劃調整,確需占用城市綠線范圍內用地的,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規劃,征得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經原規劃批準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因重大項目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范圍內用地的,占用者應當繳納恢復費用質保金,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臨時占用期間,占用者應當在現場設置相關標識,公示占用者的基本信息、占用事由、占用期限和批準單位、恢復措施等相關信息。臨時占用期滿,必須退還城市綠線范圍內用地,恢復受損財產及植物景觀,經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驗收合格后,方可退回恢復費用質保金。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規劃條件中的綠地率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降低綠地率控制標準。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采石取土、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或者建設工程綠地內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七條已建成的公園綠地和廣場用地應當設立綠線永久公示牌、界碑和界樁。

第十八條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地登記造冊,編制控制圖冊,建立臺賬和數據庫,嚴格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地上、地下空間內的各種管線或設施建設,必須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二十條 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與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擅自改變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綠地的,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調整城市綠線的。

(二)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工程的。

(三)在建設工程規劃條件中降低綠地率標準的。

(四)違反規定標準批復城市園林綠地指標的。

(五)已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中,綠地率達不到標準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

信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5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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