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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信豐縣城市綠化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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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信豐縣城市綠化管理規定

(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縣直、駐縣有關單位:

  《信豐縣城市綠化管理規定(試行)》業經427日縣政府第12次常務會討論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2525日    


信豐縣城市綠化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本縣園林綠化高質量發展,改善城市生活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贛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中進行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園林設施建設及其管護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動物園、專類公園-植物園、專類公園-歷史名園、專類公園-遺址公園、專類公園-游樂公園、專類公園-兒童公園、專類公園-健身公園、專類公園-濱水公園、專類公園-紀念公園、游園)廣場用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居住區用地附屬綠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附屬綠地、工業用地附屬綠地、物流倉儲用地附屬綠地、公用設施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風景游憩綠地-風景名勝區、風景游憩綠地-森林公園、風景游憩綠地-濕地公園、風景游憩綠地-地質公園、風景游憩綠地-野生共植物園、區域設施防護綠地、生產綠地)。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城市公共綠地、單位、居住區附屬綠地監管;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含城市規劃區)的古樹名木的建檔和監控。城市規劃區調整的,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與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調整各自綠化管轄范圍,明確管理職責。

第四條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縣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安排城市園林綠化經費。

第六條城市公民依法履行義務植樹和城市綠化的義務,愛護綠化成果,有權制止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七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創建園林城市標準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并實施。城市綠地規劃從實際出發,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結合本縣詳細規劃和園林城市的標準,確定城市內各地段和各種性質用地的綠地率和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等控制指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群眾為原則,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

第八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選用適合當地自然條件的樹木花草,并適當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因地制宜地規劃不同類型的防護綠地。各有關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本單位管界內防護綠地的綠化建設。

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和建設,由該單位自行負責,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綠化任務。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區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于20%

(三)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四)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應20%以上,其他道路都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綠化。

城市內河、湖等水體岸邊應當進行綠化,重點地段應當逐步建成河濱公園、湖濱公園。

屬于舊城改造區的,可以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執行。

第十條單位和居住小區現有綠化用地低于第九條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自接到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一年內進行綠化。逾期拒不綠化的,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逾期未實施者支付。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需要綠化的,基本建設投資總概算應當包括附屬綠化工程建設投資。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時設計、根據植物生長習性搭配種植。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對未能按原規劃設計方案完成綠化的,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施工單位進行綠化,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城市供電、郵電、供水、排水、煤氣管道線網、主次干道等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方案審定、選址定點,要充分考慮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確需建設的,須經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縣政府批準后方能實施。

第十四條城市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風景的建設和街道綠化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住用地附屬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其它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實行監督、管理、檢查、驗收。

第十六條在城市排水設施建設中,應當安排綠化用水的管網和設施。

第十七條在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向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后,持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批準地點和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并應當遵守園林綠化管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在公共綠地內舉辦文化、娛樂、公益活動或舉行商品展銷活動,活動的組織機構必須向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后,在指定地點和范圍內開展活動,并應當遵守園林綠化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在節假日或重大活動慶典期間,城區內各單位應當按縣人民政府的要求統一布置,在適當的地方擺設盆花或設置花壇。

第二十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對城市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綠地規劃范圍內的樹木、綠籬,不分權屬,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內任何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砍伐許可證。

(一)對申請砍伐移植喬木10株、灌木10叢或者綠籬10米以下,臨時占用綠地在500以內的,行政審批部門收到行政許可事項申請后,通知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復核,并根據復核意見進行審批。

(二)申請超過上述規定限度、在具有歷史價值的公園占用綠地或砍伐移植樹木、遷移古樹名木的,申請單位應編制專項方案,并組織專家組充分論證后,做好事前公示,征得公眾同意后申請(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時,需一并提交專家組簽字的論證意見、公示情況以及公眾意見等材料)。

申請砍伐移植喬木10-100株、灌木10-100叢或者綠籬10-100米,臨時占用綠地在500-1000以內的,行政審批部門收到行政許可事項申請后,通知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復核,并經政府研究討論后,根據政府意見進行審批。

申請砍伐移植喬木超過100株、灌木超過100叢或者綠籬100米,臨時占用綠地超過1000,或在具有歷史價值的公園占用綠地或砍伐移植樹木,或遷移三級古樹的,行政審批部門收到行政許可事項申請后,通知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復核,并經政府常研究討論后,上報市政府研究討論,行政審批部門根據市政府意見進行審批。申請遷移名木和一級、二級古樹的,應當經市政府審核后,按規定上報審批。

第二十二條對已腐朽或枯死,有傾倒危險,影響安全的樹木需要砍伐時,樹木的管護單位或個人應當向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查批準后,方可砍伐,并按規定補植樹木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劃定建筑紅線時,應當嚴格保護樹木。新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應當與樹木主干保持6米以上的距離,保證樹木生長不受影響。

第二十四條架空線路、路燈照明、地下管線與行道樹互有影響時,由管線管理單位向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繳納勞務費后,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二十五條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的管理,責任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綠地良好的生態和景觀。

第二十六條經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化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城市綠地不得隨意侵占。

第二十七條因城市規劃調整,確需占用城市規劃確定綠地的,需先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調整規劃范圍,并征得縣道路交通委員會同意后,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規定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處10元至100元罰款。

(一)攀、折樹枝、采摘花果、剝樹皮等造成樹木花草損害的;

(二)在樹上拴鐵絲、釘釘子、架電線、拴繩掛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寫、憑靠物品的;

(三)在綠地內刨草皮、開荒種地、打鳥、野炊、放養畜禽的;

(四)在綠地內砌爐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車或停放車輛的;

(五)行駛車輛碰撞樹木、花草、綠化設施、園林基礎設施,造成損傷或死亡的;

(六)在綠地內取土采石,傾倒垃圾污水、廢渣、廢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

(七)損壞護樹樁架,踩踏綠籬,花壇和封閉管理的草坪的;

(八)損壞雕塑、花壇、燈具、護欄、果殼箱、澆灌設施、坐椅等園林設施的;

(九)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樹木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處賠償額2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可處賠償額3倍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罰款限額為:

(一)在非經營活動中,屬處罰公民的,不得超過200元;屬處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不得超過1000元。

(二)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三十條嚴禁在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內采石取沙、開荒種地,傾倒垃圾、廢土、廢渣、造墳修墓、放牧狩獵、野炊燒烤擅自用火等。違者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限期整改,造成損失的需進行賠償損失,并可按損失額1倍至2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一條 擅自改變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綠地的,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以10元至1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設點批文,并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承擔的賠償費及處罰,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對拒絕或者阻礙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收繳罰款資金直接上繳同級財政,財政返回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專款用于恢復被損壞或破壞園林綠地建設。

第三十六條縣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文件下載:信府發[2022]8號 關于印發《信豐縣城市綠化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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